·在法院庭审中,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6月11日《新华网》)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除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之外,周永康最严重的罪行应该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那么,周永康所犯的这“三宗罪”究竟是什么大罪?
一、周永康“三宗罪”究竟是什么大罪?
早在2014年12月4日,也就是中国首个宪法日的第二天,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消息,在经过近五个月的审查后,中央得出的结论是,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这个用词比去年的薄熙来案和刚公布不久的徐才厚案,都要严重得多,足以反映周永康案性质之恶劣。
当时,官方首次披露了周永康涉嫌犯下的罪名。审查结果显示,周永康涉嫌犯下“六宗罪”,其罪名包括:严重违反中共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周永康还涉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并与多名女性通奸和进行权色、钱色交易。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次周永康被检察机关公诉的涉及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三宗罪”。
在对周永康的庭审上,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亿余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亿余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的所犯“三宗罪”的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二、周永康涉嫌泄露国家机密意味什么?
当时,《新华社》报道后,许多人都不约而同地在询问着同样一个问题:权倾一时的周永康究竟泄露了什么党和国家的机密?其实,周永康所涉“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罪,可以说是这几项罪名中最为严重的一条,究竟泄露了什么机密,向谁泄露,都是外界热议的话题。周永康最后的归宿或因此而“罪加一等”。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客体主要包括七大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周永康常委级别的官位,哪一条都是可能的。
不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周永康被开除党籍反推,其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或属于情节严重的最高等级。
对于周永康的问题,官方的表述措辞严厉,称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12月6日,《人民日报》特此发表题为《坚决惩治腐败严肃党纪党规》的评论员文章,再次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必要性,更强调加强党性锻炼,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由此可见,周永康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的严重性。这也是周永康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的重要原因。
三、审判周永康为何没有沿袭“薄熙来模式”?
作为第一位在卸任之后被移送司法的前政治局常委,被立案侦查、逮捕对于周永康意味着什么?没有先例。但最具有参照意义的人物无疑是薄熙来。薄熙来案从2012年10月26日立案到2013年7月25日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8月22日在济南市中院开审,中间经过了八九个月的时间。相对来说,周永康案前期直接或间接调查都已更为充分,因此,周永康及其同案嫌疑人走上法庭的等待时间,要比薄熙来案少得多。
在审判方式上,薄熙来案时,济南中院连续四天半公开审理薄熙来案,期间通过微博公布庭审纪实,每半天召开一次通报会,其开放程度可谓开创了中国司法审判的先河。若周永康案公审,这其中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无疑会得到充分彰显。但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周永康案的审理方式没有采取审判薄熙来案的做法。而是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薄熙来在庭审时当庭全盘否认了检方对其指控的“三宗罪”,并与检察机关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辩论,最终被判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熙来不配合的做法,被观察人士认为是其最终被“重判”的重要原因。而周永康在庭审上并没有像薄熙来一样当庭抗辩,而是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这无疑是这次庭审的一大看点。
据报道,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由于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因此法院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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